雷波县法院:审理非法采矿案
9月10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上田坝人民法庭公开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1月27日至2月3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田坝镇小沟村采挖露天磷矿923.88吨,经抽样送检,涉案磷矿石品位为20.21%;经认定,开采的磷矿石价值为人民币280241元。
被告人卢某某当庭表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综合考量案件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卢某某适用缓刑,并要求其造林恢复植被。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雷波法院
编辑:唐玉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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